為了規范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的印制,加強普通發票印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工作體制
1、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的印制管理實行省**下的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體制。
2、省*負責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的資格認定、制定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印制管理的各項制度、對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省管普通發票的印制審批、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的銷售審批、對未按規定印制發票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省轄市*負責對轄區內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普通發票印制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其監管的內容包括:督促轄區內的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建立健全有關普通發票印制和管理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開展對轄區內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的普通發票印制活動及防偽用品使用情況的日常檢查、根據省局統一部署參與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市管普通發票的印制審批、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的銷售初審、負責轄區內被取消普通發票定點承印資格企業的善后處理工作、對未按規定印制發票的行為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協助省局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完成省*交辦的其他工作。
4、省及省轄市國稅機關的征管部門作為我省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相應的工作臺帳并明確專職的普通發票管理人員。
5、總局委托我省代管的防偽用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工作,也參照上述原則進行。
二、強化對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的管理
1、省轄市*應當督促轄區內的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和《細則》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普通發票印制和生產管理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報省轄市*征管部門備案。具體包括:生產責任制度、質量檢驗制度、廢票處理制度、防偽用品管理制度、保管制度、保密制度、安全制度、送貨制度等。
2、省轄市*應當督促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建立發票印制和生產管理工作臺帳,具體包括:承印發票明細臺帳、防偽用品領用存臺帳、庫存發票及發票半成品明細臺帳、送貨(發票)明細臺帳、廢票處理臺帳等。
3、省轄市*應當督促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嚴格按照省局《關于使用新版普通發票的通知》及《發票樣本》(蘇國稅發[2004]243號)規定的規格要求印制普通發票。
4、省轄市*發現轄區內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不能按時完成印制任務、違章印票或發生安全質量事故時,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并向省*報告。
5、省轄市*對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的普通發票印制活動的檢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內容包括:發票印制情況、防偽用品領、用、存情況、各項發票印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檢查情況應當于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向省局作出書面報告。
三、規范普通發票印制審批程序管理
1、除總局明確規定由省級稅務機關組織印制的普通發票外,其他普通發票由省轄市*負責按規定組織印制。
2、省轄市*應當按照“保證供應、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制定普通發票的印制數量計劃,嚴格控制審批印有企業名稱的普通發票,印有企業名稱的普通發票的一次印量不得超過其一年的用量。
3、省轄市*應根據預計的普通發票需求編制分票種的普通發票印制計劃,其中對由省局負責監制的普通發票,填制《普通發票印制申請表》,按季度報省局征管處。
4、各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普通發票印制通知書》*的內容實施普通發票的印制生產,未接《普通發票印制通知書》的不得擅自生產印制普通發票。發票印制主管部門在下達《普通發票印制通知書》時應當嚴格按照總局規定的要求編排普通發票的代碼和號碼,不得出現錯號、重號、跳號。
5、各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普通發票印制通知書》列明的票種、規格、數量、時間及送達地點等要求,將普通發票安全送達用票地區的省轄市*,并做好交接手續。
6、納稅人申請印制印有企業名稱的普通發票時,應填制《XX市企業冠名普通發票申請表》。發票送達后,由省轄市*將此表與《普通發票印制通知書》(送貨聯)配套存檔。
7、普通發票(卷式)的印制仍然按蘇國稅函(2005)436號的規定執行。
8、以上所涉及表式由各省轄市*根據蘇國稅函(2005)436號所附表式自行參照設計。
四、嚴格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的領用存管理
1、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包括:防偽油墨、發票監制章、發票印制用紙。
2、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領購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實行登記簿管理制度,領購時應填寫《江蘇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定點印刷廠防偽用品購買審批簿》(附件)
3、各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應當建立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專人管理制度。需要購領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的企業,應在每月1到10日內填寫《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購買申請表》,同時附報《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領用存情況表》,經省轄市*簽注意見后,由專人報省*審批,審批同意后向*單位購買。防偽用品領回后要實行專人管理、專庫儲存,確保安全,嚴防流失。
4、省轄市*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領購、使用防偽用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被取消定點承印資格,省轄市*應當在一個月內組織對該企業結存的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進行清理,并向省局書面報告清理情況。
5、總局委托我省代管的普通發票防偽用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轄市*,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生產、銷售情況進行監管,并于年度終了后的三十日內向省局書面報告監管情況。
一、進一步完善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工作體制
1、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的印制管理實行省**下的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體制。
2、省*負責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的資格認定、制定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印制管理的各項制度、對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省管普通發票的印制審批、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的銷售審批、對未按規定印制發票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省轄市*負責對轄區內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普通發票印制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其監管的內容包括:督促轄區內的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建立健全有關普通發票印制和管理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開展對轄區內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的普通發票印制活動及防偽用品使用情況的日常檢查、根據省局統一部署參與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市管普通發票的印制審批、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的銷售初審、負責轄區內被取消普通發票定點承印資格企業的善后處理工作、對未按規定印制發票的行為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協助省局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完成省*交辦的其他工作。
4、省及省轄市國稅機關的征管部門作為我省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普通發票印制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相應的工作臺帳并明確專職的普通發票管理人員。
5、總局委托我省代管的防偽用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工作,也參照上述原則進行。
二、強化對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的管理
1、省轄市*應當督促轄區內的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和《細則》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普通發票印制和生產管理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報省轄市*征管部門備案。具體包括:生產責任制度、質量檢驗制度、廢票處理制度、防偽用品管理制度、保管制度、保密制度、安全制度、送貨制度等。
2、省轄市*應當督促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建立發票印制和生產管理工作臺帳,具體包括:承印發票明細臺帳、防偽用品領用存臺帳、庫存發票及發票半成品明細臺帳、送貨(發票)明細臺帳、廢票處理臺帳等。
3、省轄市*應當督促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嚴格按照省局《關于使用新版普通發票的通知》及《發票樣本》(蘇國稅發[2004]243號)規定的規格要求印制普通發票。
4、省轄市*發現轄區內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不能按時完成印制任務、違章印票或發生安全質量事故時,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并向省*報告。
5、省轄市*對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的普通發票印制活動的檢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內容包括:發票印制情況、防偽用品領、用、存情況、各項發票印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檢查情況應當于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向省局作出書面報告。
三、規范普通發票印制審批程序管理
1、除總局明確規定由省級稅務機關組織印制的普通發票外,其他普通發票由省轄市*負責按規定組織印制。
2、省轄市*應當按照“保證供應、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制定普通發票的印制數量計劃,嚴格控制審批印有企業名稱的普通發票,印有企業名稱的普通發票的一次印量不得超過其一年的用量。
3、省轄市*應根據預計的普通發票需求編制分票種的普通發票印制計劃,其中對由省局負責監制的普通發票,填制《普通發票印制申請表》,按季度報省局征管處。
4、各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普通發票印制通知書》*的內容實施普通發票的印制生產,未接《普通發票印制通知書》的不得擅自生產印制普通發票。發票印制主管部門在下達《普通發票印制通知書》時應當嚴格按照總局規定的要求編排普通發票的代碼和號碼,不得出現錯號、重號、跳號。
5、各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普通發票印制通知書》列明的票種、規格、數量、時間及送達地點等要求,將普通發票安全送達用票地區的省轄市*,并做好交接手續。
6、納稅人申請印制印有企業名稱的普通發票時,應填制《XX市企業冠名普通發票申請表》。發票送達后,由省轄市*將此表與《普通發票印制通知書》(送貨聯)配套存檔。
7、普通發票(卷式)的印制仍然按蘇國稅函(2005)436號的規定執行。
8、以上所涉及表式由各省轄市*根據蘇國稅函(2005)436號所附表式自行參照設計。
四、嚴格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的領用存管理
1、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包括:防偽油墨、發票監制章、發票印制用紙。
2、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領購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實行登記簿管理制度,領購時應填寫《江蘇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定點印刷廠防偽用品購買審批簿》(附件)
3、各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應當建立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專人管理制度。需要購領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的企業,應在每月1到10日內填寫《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購買申請表》,同時附報《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領用存情況表》,經省轄市*簽注意見后,由專人報省*審批,審批同意后向*單位購買。防偽用品領回后要實行專人管理、專庫儲存,確保安全,嚴防流失。
4、省轄市*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領購、使用防偽用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普通發票定點承印企業被取消定點承印資格,省轄市*應當在一個月內組織對該企業結存的普通發票印制防偽用品進行清理,并向省局書面報告清理情況。
5、總局委托我省代管的普通發票防偽用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轄市*,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生產、銷售情況進行監管,并于年度終了后的三十日內向省局書面報告監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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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15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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