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的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為強化食品、食品添加劑(以下統稱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與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實施科學有效監管,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的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定《管理辦法》?
廣東是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大省,生產企業數量多、品種廣、分布不均。截至2025年6月30日,全省有食品生產企業18886家,約占全國10%;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5605家,約占全國20%,是監管對象最多、也是監管任務最重的省份之一。為進一步緩解基層監管壓力、提高監管效能、適應現行的監管形式,省市場監管局切實發揮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效能,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了《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出臺是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客觀需求,是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監管效能的重要舉措。
二、起草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一)《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1號)
(四)《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0〕29號)
(五)《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
(六)《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6號)
三、《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管理辦法》適用于本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以及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生產企業)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四、《管理辦法》有哪些突出亮點?
(一)構建“通用+專業”融合評估體系。《管理辦法》創新將“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納入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豐富了企業風險信息來源。將企業動態信息、社會評價信息等通用信用風險因素作為食品風險分級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使用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拓寬了企業風險信息線索來源,為精準畫像提供了更為豐富的素材和信息。
(二)建立“年度+月度”雙軌評定機制。充分研究各方意見,優化風險等級評定方式,采取年度確定和月度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方式,兼顧科學性、操作性和與時效性。在保留年度監管計劃性基礎上,創新月度動態調整機制,確保風險變化企業次月即實施監管措施(即:生產企業年度風險等級以自然年為一個等級確定年度,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等級確定年的年度風險等級制定下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同時,等級確定年度內,生產企業出現風險分值、風險等級發生變化的,應在次月內調整,并及時加強對風險等級提高的生產企業的監管)。
(三)聚焦我省聚集、特色發展的食品相關產品行業,率先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納入食品風險分級管理。我省是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大省,產業呈現集中、特色發展等特點,企業數約占全國20%,位居全國第一。食品相關產品與食品緊密接觸,是食品全鏈條的重要環節。《管理辦法》在全國率先將食品相關產品參照食品管理的模式納入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范疇,是深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全鏈條管理理念的創新舉措。
(四)打造風險分級智慧管理平臺。開發省級風險分級信息化系統,系統全面匯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風險管理、通用信用等企業信息,實現自動評分運算、企業自動分級管理、分級調整自動預警,降低基層監管人員分級統計、匯總、管理的工作負荷,強化動態管理的即時性,提高監管效能。
五、《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三十三條。第一章為總則,包括: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責權劃分、工作原則、企業責任等內容。第二章為風險分級工作具體內容,包括:風險因素分類、風險等級評分方法、靜態風險因素分檔及量化分值表、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風險等級和風險分值的對應關系、調高或調低等級的情形等內容。第三章為程序要求,包括:評定工作的基本方法、風險信息來源、等級確定表、新獲證企業的風險等級確定規則、信息化要求等內容。第四章為結果運用,包括:監管頻次的確定、監管資源分配、年度檢查計劃及監管重點確定、分級結果定性、工作要求、企業責任等內容。第五章為附則,包括解釋權和文件起效時間、有效期等。其中重點內容如下:
(一)風險等級評定要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靜態風險因素、動態風險因素及通用信用風險因素,科學評定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并實行動態管理機制。(1)食品安全靜態風險因素主要包括:企業生產食品(含食品相關產品)類別、行業規模、消費群體特征等基本情況。(2)食品安全動態風險因素主要包括:通過日常監督檢查、產品抽檢、責任約談、風險監測、投訴舉報等監管手段獲取的企業生產條件、過程控制、制度執行等管理狀況。(3)通用信用風險因素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經營動態、監管記錄、關聯關系、社會評價等信用狀況。
(二)風險等級評分標準。生產企業風險等級評定采用百分制量化評分方法,風險等級評定遵循分值越高風險越高的原則。具體分值構成為:靜態風險因素:40分;動態風險因素:40分;通用信用風險因素:20分。
(三)風險等級動態調整機制。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實行年度評定與月度動態調整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具體為:年度評定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上年度評定結果制定本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年度內出現風險分值或等級變化的,應于次月完成調整,并依據相關規定加強對風險等級上調企業的監管力度。
(四)風險等級分類及監管措施。生產企業風險等級劃分為A級(低風險)、B級(較低風險)、C級(中等風險)、D級(高風險)四個等級,并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1)食品生產企業:A級年度檢查不少于1次;B級年度檢查不少于2次;C級年度檢查不少于3次;D級年度檢查不少于4次。(2)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A級實行"雙隨機"監督檢查或監督抽查;B級:每2年檢查或抽查不少于1次;C級:年度檢查或抽查不少于1次;D級:年度檢查或抽查不少于2次。
(五)特殊情況風險等級調整。對存在特殊情形的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評定結果基礎上適當上調或下調風險等級。
(六)風險等級評定工作程序。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生產企業風險信息采集;將采集信息錄入風險分級信息系統進行等級評定;將評定結果報送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制定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轄區企業風險等級動態變化情況,重點加強對風險等級上調企業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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